澳门应借鉴香港进一步完善选举法律制度 正文

导读:全国港澳研究会二零二一年度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昨日在澳门举行。这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次出境举行。这显示,全国港澳研究会的主管单位--国务院港澳办,高度肯定澳门特区践行「一国两制」,以及抗疫斗争的成绩,这对于澳门特区及其进行澳门学研究的学者专家

全国港澳研究会二零二一年度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昨日在澳门举行。这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次出境举行。这显示,全国港澳研究会的主管单位--国务院港澳办,高度肯定澳门特区践行「一国两制」,以及抗疫斗争的成绩,这对于澳门特区及其进行澳门学研究的学者专家,是极大的鼓舞。全国港澳研究会本年度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把握十四五,提速大湾区,共创新辉煌」。与会的内地和澳门、香港(视频)专家学者,就落实「十四五」规划,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建设;落实爱国者治港治澳,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加强爱国教育,增强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不过,几位中央官员如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徐泽,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香港中联办副主任陈冬,澳门中联办副主任罗永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开幕式上的致辞,更令人触目。实际上,由于这次会议在澳门举行,因而他们的致辞内容,也就势必谈到了澳门。这是自香港发生暴力「反修例」事件,中央「该出手时就出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先后制订《澳区国安法》,及对完善香港选举法律制度作出决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整个港澳工作的焦点都几乎集中在香港、澳门似乎是被「有所冷落」的情况下,突然又将澳门议题推了出来。

而且,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这一「出手」的「力度」还真的不轻。其中邓中华所强调的,「爱国者治澳」原则得到切实贯彻,但绝不能以为天下太平,可以高枕无忧。一定要居安思危、防微杜渐,特别是注意防范台湾「太阳花运动」、香港非法「占中」、「修例风波」的负面影响,防止澳门本地反对势力把反中乱港模式复制过来。要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借鉴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澳门本地选举制度,把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及罗永纲所回顾的,前不久,澳门警方依法不予批准有关人员举办「六四」非法集会,终审法院依法驳回有关上诉,坚决捍卫了国家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还有陈冬的完善后的香港选举制度必将扶正祛邪,打破愈反中、愈激进,愈能骗取选票的怪圈,加快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破解香港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如黄钟大吕,高屋建瓴,在此间引发震荡共鸣。尤其是目前适逢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刚结束呈交组织提名委员会名单的程序,选管会对其进行确认,随即就进入各提名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名单之际,这些谈话内容,都将对某些主张筹划参选的激进人物,发挥着震慑的作用。或许,虽然现在已经赶不及修订选举法,但却仍然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把好参选人报名时的依法填写遵守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的表格「关」,堵塞一切可能会有的漏洞,拒绝任何「反中乱澳」及激进人物,参加立法会选举,从而进一步巩固「爱国者治澳」的良好态势。按照邓中华的说法,要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借鉴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澳门本地选举制度,把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因此,在新一届立法会选举产生后,就有必要参考香港的新选举制度安排,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引进可以进一步完善澳门选举制度的法律条文。当然,由于澳门特区的情况不同,是无须由到国家出手,而且由澳门特区执行由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自行立法。就像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那样。

此前在维护国家安全全方面,澳门特区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经为执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任务,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特区政府又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顶层架构,并依据习近平主席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论述,针对澳门的实际情况,先后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领域补强法律体系,还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执行机构和队伍。在抗疫斗争中,也以没有本土感染个案优异成绩的实际行动,维护特区以至国家的生物安全及民众的生命安全。但在香港特区发生「反中乱港」的暴力行为后,鉴于香港特区已经没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能力和条件,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行使在基本法中授予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制定「香港国安法」,就反过来走在澳门的前面。完善选举制度也是一样。此前是澳门优于香港的,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通过了决定,及香港特区据此精神而自行理发之后,香港也走在了澳门的前面,因而澳门也应仿照维护国家安全的模式,尽早按照中央的构思,修订法律,改善澳门的选举制度。比如,增强对有关候选人的「消极资格」的规范,凡是因为贿选及破坏民主选举而被法院判刑确定者,应当终身被褫夺参加各种公职选举的权利。又如,建立当选无效制度,倘被法院判决贿选罪名成立,其公职就随之被褫夺,因为这个公职是贿选得来的,当然是当选无效。再如,建立「罢免」制度等。

其实,特区政府是曾有过引进「当选无效」机制的意图的。在二零零八年提出的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中,就作出了尝试,建议为加大打击立法会选举贿选的力度,设立「当选无效」机制。具体措施是,倘法院判处参选组别(名单)的任何候选人、候选名单受托人或提名委员会受托人,触犯《选举法》或《选民登记法》规定与贿选有关的犯罪且有罪判决转为确定,为着将选票转为议席的效力,所属候选名单已取得的选票全部不予计算。同一名单的全部当选自该有罪判决转'为确定之日起,视作当选无效。但是,在立法会审议该法案时,这项「当选无效」机制却遭遇议员们的强力反弹,他们以违反《刑法》中有关只处罚犯罪者的规定,及担心该机制可能会被「有心人」利用,将之作为栽赃陷害的工具,从而导致选举发生严重混了;乱等政治危机问题,而予以强力抵制,政府只得撤回「当选无效」的条文。对此,引发民间的强烈不满。因而曾经就有人讽刺道,《立法会选举法》是由立法会议员审议通过的,当然会「挪火为自己煮食」,哪会有「自己立法惩罚自己」的道理?尤其是一些要争取连任的议员,必然会籍机设定对惩罚贿选「高高举起起,低低放下」的条文,貌似公正,实质是以公挟私。

其实,现在的破坏民主选举行为,已不单只是贿选,可能还渗入更多的政治因素。比如,年前发生在香港的「五区公投,全民起义」,就是泛民要把本来只是单纯的补选活动提高到「公投」层面的用意,籍此来对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压力,并在国际间引起广泛的关注。然而,「辞职不得再选」,亦即辞职的议员不能参加同一届任期内的补选,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公职选举制度中设立的一项限制措施。因为选民选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尽心尽力为他们工作,而辞职等于是有负选民的委托,违反民意。既然这些人可以漠视选民的意愿和利益,就等于是放弃自己的参政权利,因而在同一届任期内不得再选。既然能以「请辞」来对抗宪制,「请辞」后就没有必要再透过参加「补选」来再进入建制当议员。何况,「补选」劳民伤财,在违背选民的投票选择决定的同时,也糟踏广大市民的纳税义务和热情。因此,因议席出缺而需进行的补选必须有条件限制,以防范某些在外地学习到各种政治手段的参选者,实施「变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行为。

专家推荐 正文

  • 澳门大学值不值得去?
  • 如何破解港珠澳大桥冷清之困?
  • "十四五"规划澳门怎么走?
  •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一国两制"的澳门
  • 就美欧妄评澳门终审法院驳回
  • 澳门大赛车博物馆重磅回归
  • 夯实澳门高教质量,提高科研能力
  • 深化"一国两制"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
  • 澳旅游业工商联会恢复七天核检
  • 中国在澳门将掌握极有力「反制裁」武器
  • 惊闻中国澳门将会缺席东京夏季残奥会
  • 进一步夯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法律基础
  • 建立负面清单实行不具参选资格法制化
  • 既是贺礼,也是憧憬,更是热切期待
  • 天佑澳门莲花宝地,查找不足更臻完善
  • 在澳門,「非遺」是一種生活方式